台中一名吳姓男子與未成年少女小美(化名)交往期間,多次發生性行為,事後辯稱不知對方未滿16歲,並否認部分犯行。然而法院調查後認為證據明確,依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4罪,各處有期徒刑7月,應執行有期徒刑10個月,可上訴。